

信會(huì)師報(bào)字[2018]第ZA11094号
上海滬工焊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:
按照《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》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,我們審計瞭(le)上海滬工焊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上海滬工”)2017年12月31日的财務報(bào)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。
一、企業對内部控制的責任
按照《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(fàn)》、《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》、《企業内部控制評價指引》的規定,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内部控制,並(bìng)評價其有效性是上海滬工董事會的責任。
二、注冊會計師的責任
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,對财務報(bào)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,並(bìng)對注意到的非财務報(bào)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進行披露。
三、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
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,存在不能防止和發現錯報(bào)的可能性。此外,由於(yú)情況的變化可能導緻内部控制變得不恰當,或對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,根據内部控制審計結果推測未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風險。
四、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審計意見
我們認爲,上海滬工於(yú)2017年12月31日按照《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》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瞭(le)有效的财務報告内部控制。